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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地区房改委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商地房改发(1999)01号)

来源:商洛市

发布日期:2007-07-30 1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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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地直各单位: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加强住房资金管理显得十分重要。目前,房改资金管理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单位截留、坐支、挪用房改资金,公款私存、个人得好处、中饱私囊;个别县市将住房资金用来发工资,或用作其他经费开支,甚至购买小汽车、请客招待等。为了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程序。现就住房资金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上:
     一、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住房资金是各级政府用于启动房改和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住房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房改部门是房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专项管理各项住房资金;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住房资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二、明确住房资金的属性和管理主体
       1、公房出售款。根据陕政发(97)40号、商署办发(97)33号文件规定,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及利息必须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全额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市貌的“住房基金专户”。权属不变,接受房改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凡资金归集没有如数到位的,房改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界定手续。
      2、集资建房款。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款是个人预交的购房资金,按照商办发(97)21号文件规定,单位集资建房方案形成后,首先将个人集资款及时如数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资金到位后,由房改部门审核批复,单位持批复到计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对于建筑主体造价以外的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基建专户管理。
      3、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办发(96)35号文件和国务院最近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个人储金,不论职工个人存储部分,还是单位资助部分以及交存期间利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为职工的补贴部分,要在单位发工资后五日内一并交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代办金融机构进行封闭管理,确保安全增值。
     三、严格审查各类住房资金的使用方向,规范审批程序
      1、售房款的管理目标是服务房改、专款专用、防范风险。关于售房款的使用方向,按照有关规定,今后主要用于划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而不再直接投入住房建设。对用于划转补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年度预算向房委会编报年度计划,经房委会审定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2、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款只能用于职工集资建房,在工程开工后,按照基建进展情况,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反映工程进度的工程量清单和实际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3、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可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由资金中心于每年初根据上年底公积金帐户已存足两年的个人公积金余额,按照房委会年度住宅建设总体安排,统一平衡后编报年度使用计划,报房委会批准,再由资金中心根据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意见及有效证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另外,对职工调动、离休退休等申请支取的,由资金中心根据有关调令、批件及有效证明,认真审查后直接办理。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地区监察局、房改办联合下发的《房改工作纪律》(商地房改办发[1995]13号)和有关政策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变相挪用房改专项资金;也不准在缴房改资金过程中搭房改政策的“车”,趁机多收资金,加重职工负担。
       1、对于随意截留挪用单位售房款和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款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除及时追还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行政领导,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纸;降职;撤职和相当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等处罚;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规金额20%以下的罚款。
       2、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截留、挪用或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级拓在登记手续的单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如数归集本息,并按迟缴天数每天加罚3‰滞纳金;逾期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各级监察、财政、审计和房改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政府住房委员会报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资金年度预、决算,必须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领导,经化管理
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历来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处理好房改资金管理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对中、省、地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要及时全面宣传,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同时定期听取房改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汇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资金管理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整体素质、管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住房委员会的监督检查,认真管理好各类房改资金,真正做到使人民安心、政府放心。

商洛地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