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洛市
发布日期:2015-06-10 16: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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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政金发〔2015〕53号
各管理部、各科:
经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议表决通过了《商洛市新就业大中专生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洛市新就业大中专生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3日
附件:
商洛市新就业大中专生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促进大中专生就业政策精神,更好地帮助大中专学生解决住房困难,拟对近五年毕业,并已在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科、各管理部建缴6个月以上的大中专生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作适当调整,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因购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留存三个月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因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调查属实,资料、担保、信用均符合规定,可适当降低贷存比,即贷款金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包括借款人、共同债务人、担保人、互助人)的比例降低至10:1。
本暂行办法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