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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意见的通知--商政办发〔2009〕70

来源:商洛市

发布日期:2012-03-18 2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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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与省政府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住房公积金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增强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改善居住条件、拉动住房消费的重要举措,对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扩大内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加快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抓好实施,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率,扩大住房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理顺体制,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各县区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编办《关于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市编办发[2007]032号)要求,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设,6月底前完成分设任务。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制度,建立“严格、规范、民主、科学”的决策体系和“精简、统一、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封闭运作,安全高效。

     三、强化归集,规范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发展

     要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通过宣传、归集执法、部门协作等手段,加大归集力度,特别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征缴工作,对应建未建的,要依法催建催缴,全力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各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进入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户,规范管理,未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户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补贴部分财政部门将不列入预算,企业补贴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不予免税。不按要求期限将资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制执行并处以罚款。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违规自建自管自行发放住房公积金。

     四、强化措施,拓展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一)放宽个贷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以前的规定为一年以上),并且以后正常缴存有保障”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对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以内提高到15万元以内。

     (二)探索贷款品种,降低贷款费用。积极推进与银行的“组合贷款”以及商业贷款购房转化为公积金贷款,充分发挥银行、中介机构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减少办事环节,降低贷款成本费用,不断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三)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县区要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下达的资金归集使用计划,在确保本息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提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批复后,向县区政府提出支持计划。市城建部门负责会同市发改委审定各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批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模,监督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安全运行。市房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和购房人的资格审查并予以公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分级负责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提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担保措施保证资金回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增值。

     五、加强协作,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监察、财政、审计和工会、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本职,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动联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纠正应建未建、自建自管、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定期通报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