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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商政办发〔2005〕17号

来源:商洛市

发布日期:2012-03-18 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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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我市在住房资金管理特别是在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的归集管理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但近一个时期来,也出现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住房资金管理规定的现象,影响了住房资金安全。为了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的缴纳、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资金归口管理,确保住房资金安全

严格实行住房资金包括公房出售款、集资建房款、住房公积金、房屋维修费及物业基金等各类住房资金由市、县区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集中归口管理。市、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及加强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将各类住房资金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缴存入市、县区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专户,接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住房资金,以确保住房资金安全,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政策规定程序,做好单位售房款和集资建房款的缴存工作

(一)单位按照政策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经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持房改办批复和《公有住房分户结算表》到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售房款汇激和维修费提留等相关手续;属集资建房转售的,售房单位须先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集资额度,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资额度审核通知单”到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然后持房改办审定后的《公有住房出售分户结算表》到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资金清结有关手续。

(二)单位集资建房方案经同级房改办原则同意后,将资金归集计划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将不低于资金总额60%的首批集资款缴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资金专户”后,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资金缴存手续到房改办办理《集资建房批复》文件。

(三)单位办理售房款汇缴和集资建房资金清结手续后,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金清缴手续到同级房改办办理《产权界定卡》。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单位售房款主要用于划转单位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编报的计划,审定后直接划转;单位集资建房款,由建房单位向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报用款计划,按照施工进度,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后拨付;单位按售房款总额15%提留的维修费,归单位所有,由单位根据需要向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用款计划,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拨付并监督使用。

四、切实加强对住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切实做好住房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定期向同级政论和各相关部门汇报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监察、审计、财政、城建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监督检查。每年年终由监察部门牵头对当年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资金的缴存、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同级政论。对不按规定缴存和违规使用住房资金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