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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

来源:商洛市

发布日期:2017-02-28 14: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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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

一、贷款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4、按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担保方式提供贷款担保。

5、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手续,并支付不低于购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具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

6、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限贷二次)。

7、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8、对已经办理购房商业贷款的缴存人,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手续要求,将商业贷款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应提前咨询银行商业贷款提前还款的违约责任、手续,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手续要求。

二、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比例、利率

1、贷款额度: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结合当地房价水平确定。贷款额度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额度为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参照购房贷款额度办理;精装修住房和房价明显超过周边市场平均水平的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具体额度标准。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人贷款资金需求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贷款各占一定比例的组合贷款。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使用效率的前提下,可通过制定组合贷款具体操作办法、与受托银行协商签订组合贷款协议等,开办组合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购房贷款需求。

2、贷款期限

住房贷款期限130年,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二手房、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使用年限。组合贷款期限应一致。

3、首付比例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二套改善型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组合贷款与商业银行首付比例一致,不低于20%)。

4、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标准执行;组合贷款分别按相应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缴存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利率上浮10%

3)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还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于下年1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4)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借款期内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作变动。

三、申请贷款所需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填写《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网上下载或办理网点领取),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已婚职工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婚姻证明(单身声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销户证明);

3、购房首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4、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

5、无法依据缴存基数确定配偶收入的,提供收入证明;

6、借款人及配偶签名或印章(正楷方章);

7、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8、办理异地贷款及缴存与贷款不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提供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缴存证明使用住建部建金〔2015135号文所附格式,申请人及配偶分别开具);组合贷款还需按贷款银行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四、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包括: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也称利随本清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3、住房贷款发放6个月以后,借款人可随时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期限不变重新计算月还款金额” 或“月还款金额不变自动缩短还款期限”任意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

五、贷款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出具贷款受理告知单,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批量办理人数较多的,经中心主任同意后审核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借款人原因延迟放款的除外)。办理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贷款应同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