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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住房公积金使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预案

来源:商洛市

发布日期:2019-08-08 16: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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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潜在风险

(一)地方政府、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积金中心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

(二)截留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不及时入账。

(三)违规提取审批,不符合条件提取、超额度提取或内部职工与外界串通利用虚假材料骗提。

(四)违规发放个人贷款,不符合条件贷款、超额度超期限办理或内部职工与外界串通利用虚假材料骗贷。

(五)违规存储资金、违规确定受托银行、未按业务需求开立银行账户、违规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或违规转存资金。

(六)财务管理违规,不按规定分配增值收益、不将应缴财政的增值收益上缴财政、账外核算,私设小金库、定期存单保管不善被违规利用、定期存款到期不及时兑付收回、虚列支出套取资金、擅自处理抵押资产、滥用印鉴、支票、重要空白凭证

(七)违规管理信息数据,篡改或泄露数据。

二、成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为了化解债务,或者以建设民生工程为理由,以临时周转,暂时借用,或者贷款方式将公积金用于修路、架桥,城市建设等超出公积金使用范围,发生挤占挪用公积金行为。

(二)住房公积金系统工作人员思想不重视,管理不规范。

(三)一些机构或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四)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的增多,使用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借款人有意赖账、套取贷款、假借款、恶意不还款,开发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恶意欺诈,楼盘无法交付使用或拖延交房,使购房者拖欠贷款,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不断上升。有的职工为了贷款而缴存公积金,贷款后又停缴公积金。贷款方面有以下5个风险点:

1、借款人履约风险。住房公积金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长,额度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达30年,贷款的额度可达购房总价的80%,最高贷款金额达55万元。借款人和抵押物在还款期间有可能发生变化。借款人失业、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下降、失去收入来源、借款人离婚导致家庭收入减少等都有可能对贷款的正常偿还造成风险。刑罚风险主要指在还款期间,借款人由于触犯刑法而被判处刑罚,通常其收入能力随之丧失,从而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风险,借款人死亡,借款人的继承人放弃所购房屋,不愿还款风险。

2、房地产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金融业的晴雨表,因此,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将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如果房地产市场因过度投资和投机行为的发生将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上涨,价格的持续上涨,又使得投机行为更加严重,造成市场虚假繁荣,市场的虚假繁荣,就有可能催生房地产泡沫或放大泡沫,泡沫的破裂,往往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面临无法正常回收贷款,或通过处置抵押房产无法收回贷款本金。

3、政策制度风险。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特征决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向广大的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其中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不强,影响了贷款的安全性。政府在宏观调控时,一定时期放宽贷款政策,对公积金中心而言,增加了外部风险。一定时期信贷政策的收紧又会引起期房项目的完工风险和房地产价格波动的风险,加剧了贷款的风险性。

4、信用风险。借款人有意赖账,套取贷款,假借款,恶意不还款;开发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恶意欺诈、卷款潜逃原因,造成楼盘烂尾,楼盘无法交付使用或拖延交房,导致购房者抵触情绪,从而拖欠贷款。

5、其他风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解除商品房购房合同后,贷款合同也被解除,担保债权沦为一般债权,优先受偿权灭失。房屋一般具有保值性、增值性,但房价大幅下跌时,遇自然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或遇人为因素(如拆迁等),房屋灭失或房屋价值低于还贷资金时,部分借款人就会放弃房屋所有权,停止还贷。

(五)不经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定,部分缴存单位,直接将款项打入住房公积金中心其它银行账户。

(六)管理不规范,不能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

(七)制度不完善,缺乏健全的内控制度,业务流程中操作风险监控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了解公积金属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强化法规意识和“红线”意识,明确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切实维护职工利益。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健全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公积金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和备案制度,加强行业廉政警示教育,防止公积金行业内部职务犯罪。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规范财务管理和业务核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每年定期向社公布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审批流程,防范化解资金风险。重点是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两个方面的审批流程。提取方面重点把好初审关,查看购房、建房提取手续真实性,查看调动、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家庭困难提取的相关要件是否齐全。贷款方面重点把好4道关,一是公积金贷款必须是定向用于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贷款;二是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的必须划清与受委托银行的责任;三是公积金贷款必须落实房屋抵押或质押,有条件的可实行第三方担保;四是必须严格执行管委会制定的贷款年限和最高贷款额度。

(四)加强监管,严控公积金贷款风险。一是加强房地产市场产业研究分析,研判政策变化,不仅对国家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及时进行研判,更要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走势,理性确定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规划,对贷款额度上限、首付款比例等贷款要素进行灵活有效的调控,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变动,尤其价格上涨时,更要慎之又慎。二是规范与开发企业的合作。加强贷前审查的深度和广度,既要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和其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又要加强对抵押物的审查。有专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所开发的楼盘项目进行贷前调查,防止开发企业资金断裂,所开发的楼盘形成“烂尾”,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与委托银行定期签订委托贷款协议,要制定配套的考核办法,规范银行严格办理公积金委托贷款,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提高委托银行的责任心,保证抵押物的安全、有效。三是强化业务操作规程,提高管理水平。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面广、人多,如果没有一套合理科学的贷款审批机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就会失控,势必面临很大操作风险。为防范贷款决策中操作风险,科学合理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规避信贷风险。严格贷中审查。在贷款审查中引入人民银行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的资源共享。通过人民银行的信用评价系统,对商业贷款和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通过降低贷款额度、增加保证人等方式,应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贷后管理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管理。完善贷款合同管理,完善抵押物管理,完善抵押物的处置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足额、及时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及时核销呆坏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房地产担保机构合作,以实现贷款风险管理的专业化分工、提高贷款风险管理水平,转移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同时,解决了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办理二手房购房贷款的过程中,以及期房贷款、现房贷款业务中面临的阶段性担保问题。四是加大公积金监管力度。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加快公积金监管平台的建设,利用网络信息系统强化监管,防止资金流失。检查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和安全运行情况,防止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对发生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违法犯罪问题的责任人,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化解措施

(一)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置。一旦发生挤占挪用公积金的行为,涉及的管理部首先应主动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报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立即通过电话、发送督办函进行制止和纠正。对于检查,督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使用公积金的,要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调查,最大限度的追回资金,并按照权限作出处理。

(二)违规存储资金情况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确定受委托银行,清理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由于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全部以普通存款方式存放在银行,存款利率低,有的商业银行为争夺住房公积金存款,以宣传费、咨询费、业务费等名义给予回扣,这是当前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管理的最大风险。要严格执行市中心制定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制度,实行分开要约竞争报价,实行集体研究;要加强廉洁从业教育;要通过审计、督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线索,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处置。一旦发现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行为,涉及的管理部首先与相关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联系,追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单项冻结违规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只进不出)。并将违规提取人列入住房公积金征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允许办理个人账户提取。对涉及伪造合同、凭证及不动产权属证等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对处理情况及时主动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书面报告。

(四)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处置。一是属于资金运营中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与受委托银行协商,提出调剂资金方案,通过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报省住建厅备案,化解资金需求与资金来源的矛盾。二是属于借款人个人原因出现的贷款风险,所在管理部首先要复审贷款资料,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其次及时联系借款人,担保人,通过电话,短信、函件等方式催还。如果催还无效,可作为失信人员在公众媒体曝光,并要求限期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限期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依据合同条款依照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并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永久不予公积金贷款。三是涉及借款人因刑罚出现的贷款风险,管理部应首先深入了解情况,将贷款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确有收入无力偿还,又不能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管委会批准,从“风险准备金"中核销。四是涉及内部人员因履职出现的贷款风险,首先应立即暂停相关责任人职务及其工作,使其专门配合组织调查,并尽快消除贷款风险。分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