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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指南

发布日期:2022-09-19 08: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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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涉及事项

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资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子女、父母提取的,需同时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同户户口簿;曾经同户人员,公安部门依据户口登记信息、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住建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二)购买现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购买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无法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购买商洛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商洛市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交纳房款凭证。已安置并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交纳房款凭证。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房产买卖合同(法院裁定文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交易发票或资金监管凭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二)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户主的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及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商洛公积金中心贷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借款合同、银行签章的当月或上月还款记录。

租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商洛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商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商品房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公有住房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的,应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商洛市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个人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票据。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非缴存职工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公安部门或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或村、社区、单位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镇(街)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人事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护照;出境定居证明、能反映注销户口情况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需提供:

户口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在职去世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需提供: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书面申请。

(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能够反映职工已死亡的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

职工为非商洛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户籍信息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三、办理流程

1、导办抽号

2、审前服务(咨询、引导、帮办等服务)

3、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申报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转入后台审批(符合条件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不予以许可)

5、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