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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81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07-15 17:16:40

36490

类别:A

签发人:袁鹏

商政金函〔2022〕16号


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81号

建议的答复函

 

李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单身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担保人的建议》(第2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商洛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收到您的《建议》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建议办理工作,确定由主要领导负总责,一名分管领导牵头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做好认真调研答复。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担保的原因及担保方式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五条规定:“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相对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贷款风险化解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比较薄弱,也无自身资产承担贷款风险。而住房公积金又属于缴存职工个人,通常贷款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一旦借款人在贷款后出现较大变故无法正常还贷,将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转,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因此,为了有效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公积金安全,维护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商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目前,商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日常业务受理中,我们使用较多的是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即“担保人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两种方式。明确单身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阶段性担保人担保。

二、目前全市住房公积金单身职工贷款情况

近年以来,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转作风、提效能、促发展”,不断完善贷款政策和减少环节,精简贷款资料,比如,不再要求申请人单位签字盖章、提供收入证明,不再把保证担保作为唯一担保方式,增加了房产抵押担保等。同时,在近两年的贷款办理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单身职工的阶段性担保人条件从之前的“商洛市范围内正常缴存公积金,征信良好、名下无贷款无担保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调整为“收入稳定、征信良好,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这一政策调整,对外地来商、本地新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购房贷款有了更大的政策倾斜,也解决了外地来商、本地新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贷款找不到阶段性担保人的难题。

目前,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市场占有率为64.62%,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2263笔、99415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278笔,占比为12.2%。从数据来看,单身职工贷款目前不是公积金贷款的主要人群,但从风险防控和资金安全等方面来看,单身职工贷款的断供风险率要高于已婚家庭。另外,单身职工在公积金贷款时的担保人系阶段性担保,在贷款申请人结婚后(以结婚证为准),可将配偶增加为共同借款人,同时撤除担保人。所以从时间来看,单身职工所需阶段性担保人时间较短、灵活性较高、可选择人群较广。因此,单身职工贷款增加阶段性担保人不会影响单身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低息政策,也较为符合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持续优化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

住房公积金根基于“积”,核心在“金”,目的为“房”。下一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始终把解难题、惠民生、促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房住不炒”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持续惠企利民,用心用情用力写好“百姓安居”民生答卷,努力实现制度覆盖面更广泛、支持解决住房问题更有力、监管体系更完善、管理服务更智慧的目标追求,为凝心聚力打造“一都四区”,奋力谱写商洛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新的力量。

尊敬的李淼代表,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做好公积金工作惠及更多职工有非常有益的借鉴,再次感谢您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帮助,真诚希望您一如既往对公积金管理工作关心支持。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