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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06 1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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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在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成立市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科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日常工作,各科室、管理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省、市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市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市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具体承办市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市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督办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年度预算。

第三章 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公积金中心职能、机构设置、班子成员、联系方式;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材料;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审批事项和办事指南;主要业务运行情况和年度报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商洛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商洛日报、商洛广播电视台、商洛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商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商洛公积金”手机APP。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各科室、管理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形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要加强保密性审核和政务公开属性审核。各科长、管理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公开办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呈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审签后,于3个工作日之内对外发布。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申请等形式向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办做出是否进行公开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做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不属于中心形成或掌握但知道信息的拥有单位(部门),直接告知申请人该单位(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和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各科室、管理部按职责分工,严格对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要求,及时提供、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对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贻误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中心领导小组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公积金中心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有权向市公积金中心公开办或主管部门投诉,公开办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因工作人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培训,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公积金中心公开办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